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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学问”多 五招教你辨真伪

来源:搜狐出国
2009年12月03日14:55

  近几年,国内高校纷纷和境外的教育机构合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给国内学子带来了更多的就读选择,但与此同时,一些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也趁机混入其中,造成了这一市场的鱼龙混杂。因此。对国内考生来说,在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前,应该仔细辨别区分。

  一是看项目是否合法

   也就是说,要看想要报考的中外合作办学是不是政府批准的项目。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招生。

  教育部目前正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信息,考生可以登录查阅。

  二是看合作双方的实力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进入了提高外方进入门槛的阶段。但正如一些地方急于招商引资而引进他人淘汰的污染项目一样,有相当一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是所在国家的二流、三流的学校,甚至还有一些骗子学校。

  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即使是国内非常有名的大学,也会存在合作外方是三流学校的可能。因此,考生在报考前,应着重考察外方学校的情况,防止撞到“洋野鸡大学”。

  三是看文凭发放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考生应仔细区分。教育部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目前,我国只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过去某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曾有“计划内”和“计划外”之分,“计划内”是指高考成绩达到该大学录取线的,一般没有问题;而“计划外”是指没考上该大学而上该校与国外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毕业后,他们只能得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外方学校的学位证书。如果你将来在国内找工作,用人单位需要看的一般是国内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国外大学的学位证书也需要得到认可(国内进行认证的机构是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录取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部2006年下发文件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截至目前,中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签署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

  而社会认可则反映了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对一所学校通过长期的办学积累形成的学术声誉和教育质量的认可程度,是一种民间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认可不等同于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可以为社会认可提供行政救济和法律保障。

  四是看管理是否规范

  目前一些学校根本不按承诺组织教学,学生上课接触的外教甚至比不上其他学院多。还有的学校管理混乱,境外学校负责的学生作业没人批改,考不考试都胡乱给成绩,最终误人子弟。

  为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教育部在2006年专门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课程硕士教育的,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如果考生不能亲自到学校考察,应该多听听曾经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的感受和体会。

  五是区分假冒的中外合作办学

  一些高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教育部特别提醒,这样的办学活动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

  

责任编辑:旁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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