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护照出国需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出国定居
夫妻一方在外国定居的、有外国定居的亲友同意去定居的,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包括前往定居国的亲友的居留证复印件及邀请前往定居的信件)。出国继承财产的,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2、出国探亲访友
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信可以是正式邀请信,或是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传真或电报。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是指其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是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居留的证明。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离、退休人员,由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原无工作单位的,由派出所出具意见),无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及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3、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所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合国家公派留学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须提交《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出国旅游
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公民,向经国家批准有经营权的旅行社或代理社报名并交足旅游费用,在填妥申请表(由旅游公司发表)、办妥有关审核意见后,凭申请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及交费发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大、中城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人员向本单位保卫或人事部门申请)。
5、出国就业(劳务)
个人出国就业的,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聘请、雇用证明。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输出机构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6、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暂住人员出国商务。此类人员,确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的,申请时须提交邀请函件及邀请人的国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