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生
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有以下四条规定:
-博士生应在一名法方导师和一名中方导师的共同负责下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两名导师共同履行在法国和在中国作为博士论文导师或科研指导的职责。
-论文完成后,在法国或在中国进行一次答辩,双方学校均应认可。
-答辩委员会由双方学校人数对等的专家组成。其人数至少4名,其中须包括中法两位导师以及两校以外的一名专家。
-法方学校与中方学校保证授予博士学位,学位证书上注明双方合作学校名称,并注明为联合培养。
上述规定附有以下实施办法:
-博士生须在一所法国高等教育机构和一所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同时注册(博士生只须在其中一所机构缴纳注册费)。
-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在中法两国交替进行,时间由两位导师联合确定。
-中法双方学校对每位博士生的联合培养将签署单独协议;明确规定若干要点,尤其是注明社会保险的办法,以保证联合指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单独协议应符合下述要求。
为了保护合作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双方达成的单独协议应包括下述条款:
-博士论文题目的保护、博士生在双方学校的科研成果的出版、开发和保护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特定程序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在单独协议中专设附件。
如发生争议,双方将按照有关学校的规章和惯例处理所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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