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高等教育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的方式,以便于学生在下列情况到对方国家的学校继续学业:
- 学生在本国已经获得文凭;
- 学生在本国未完成大学某一阶段的全部课程,没有获得文凭,但已通过了职能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获得相应证书,证明该学习阶段成绩合格,可得到对方接收学校的承认并予以免修相同性质和期限的课程。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由教育职能部门确定学生可注册的专业。下列关于学历对应和文凭互认条款适应于相同学科或相同职业教育领域。
本协议不涉及学生接收国文凭颁发事宜,也不涉及由此所产生的民事效力;本协议应尊重接收学校的某些附加条件,如学校的接待能力或学生的语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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