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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光看资质行吗?

2005年1月7日11:42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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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马磊

  针对前几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中存在的经营行为不规范、纠纷不断的现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去年开始对中介市场进行了大力整顿,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措施,并采用资格认定的方法对中介机构加以监管,使此类现象的泛滥得到了有效遏止。

  截止2004年6月,国内共有270家中介机构取得了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核心资质”。其中上海有14家。照理说,以后出国留学,找具有核心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可是最近沪上发生的一起民事纠纷却给消费者提了这么一个醒:选择留学中介,光看资质是不够的。

  小晴姑娘:出国心切,跌入陷阱

  小晴姑娘是上海某所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原本打算毕业后就出国留学。去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一家具有留学资质的中介机构上班的王小姐。双方接触后,王小姐表示可以帮助小晴姑娘办理赴澳洲留学的手续。小晴姑娘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家人,心急的母亲立刻从外地赶到了上海,来到这家留学中介机构找王小姐了解情况。王小姐也不含糊,当场拿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复印件。朋友介绍加证照齐全,小晴姑娘的母亲这下可放心了。于是不久,便在这家公司的办公场所签了一份澳洲留学申请和约,并交纳了5000元“第一期服务费”。

  收钱的时候,王小姐告诉小晴姑娘的母亲,只能先开个收据,至于发票,要等合同寄到澳洲签下来才能给。此时对王小姐深信不疑的这一家人也未当场提出异议,就收下了这张没有盖章仅有签名的收据。

  于是漫长的等待开始了,小晴姑娘迟迟未能收到澳洲大学的入学通知书。回过头来仔细看看合同文本,才发现王小姐给的合同不是那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而是一家在国内尚未注册的“澳洲教育基金”。再想想这张连公司盖章都没有的收据,越想越不对。于是,小晴姑娘家人开始打电话找王小姐要求退款,而此时的王小姐却不见了踪影。到当初签定合同的中介机构询问,被告知:王小姐并非公司聘用的正式职工,双方只是签定了一份“合作协议”(俗称“挂靠”),现在“合作协议”已经终止,此事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小晴一家人顿时没了方向,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只有找到王小姐才能挽回经济损失。经过几个月的苦苦寻觅,王小姐终于露面了,双方协商后,王小姐先退了1000元给小晴姑娘。而剩下的钱因双方无法继续协商而迟迟没有讲法。于是今年10月,作为小晴姑娘代理人的其母一纸诉状将那家提供办公场所的中介机构和王小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并补偿经济损失1000元。

  中介机构:一无所知,竟成被告

  作为具有国家资质认定的中介机构,这个第一被告在法庭上大呼冤枉。虽然承认王小姐在办理这一事情时确是该公司“挂靠员工”,但中介机构反复重申不知道王小姐和小晴姑娘间有签合同一事。且当初与王小姐的“合作协议”上就写明,王小姐业务上产生的任何纠纷都与公司无关,由王小姐自己处理。同时中介机构在进门的醒目处贴有《告顾客书》,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欺诈行为。可谓是“丑话早就说在了前头”,现在产生的纠纷,不应有公司来负责。再说,顾客看的资质和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家单位,这点起码常识总不会都没有吧?

  王小姐:黑白颠倒,好心受欺

  原来以为在这件事上最难逃干系的就是王小姐了,可事情的来龙去脉经王小姐一讲,竟觉得怎么还有这么冤的事,简直比“窦娥”还冤。

  王小姐自述,确实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小晴姑娘,当时王小姐成功地帮她的一位同学办理了赴新西兰留学的手续。于是小晴姑娘就主动找到王小姐,了解在网上久负盛名的澳洲APE教育基金,并希望帮助办理留学申请。出于好心,王小姐提供了一些信息,并担任了她的留学申请“见证人”。其间没开过收据,也没自己收过钱。后来小晴姑娘表示因故不能去澳洲留学,她还向APE教育基金提出退还部分服务费。没想到因为退款多少没达成一致,竟被莫名其妙告上了法庭,你说这冤不?

  这原被告双方嘴里的“故事”竟如此大相径庭,看来协商无果的话就只有在法庭上解决了。

  原告律师:中介应对客户负责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的上海银星律师事务所苗律师表示:经过法庭举证,王小姐也认可合同是在这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的。中介机构也承认,当时王小姐确是他们的员工。那么作为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应该对客户的利益负责,应该尽到对手下员工进行经营行为时的管理责任。不能用简单的“告顾客书”和“挂靠协议”来试图免责,躲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消费者,对出国留学手续该如何办理是一无所知的,所以需要通过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来操作,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中介机构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向中介机构讨个说法。

  中介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人签署一个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文件时,一般都会仔细看一下它的内容。作为原告,在签约时就应该要留意自己签的约与看的执照和资质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就签订了,带来的法律问题怎么可以说是中介的责任呢?中介机构在管理中存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人事这种“挂靠”,确实容易导致管理混乱,所以已经取消了这种合作形式,以后只有正式员工才可以代表我们中介机构来进行业务活动。

  王小姐律师:国内没注册,不代表非法

  这个案子从两个角度来看,王小姐都没有违法。从事实本身来说,王小姐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是在帮助朋友联系国外留学机构,办理出国手续。只是费用上产生了矛盾。如果退一步讲,即使是经营行为,APE机构虽然未在大陆注册和取得相关资质,但它并不是子虚乌有的,是国外合法的机构。国家有关部门在上海授予核心资质的十四家留学中介给大家提供了一条办理出国留学的途径,王小姐的方式也是一种途径,而且曾经有人从这条途径成功地实现了出国梦。选择哪条途径出国是消费者自己判断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人物与机构名称均为化名)

  自上海星期三(J-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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