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已成潮流。在海外学子回国工作、服务的热潮中,中国政府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作为中国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政策,优化环境。但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疏通渠道,优化环境,主要的目的就是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使海外学子们回国后真正能够开创事业,实现理想,报效祖国。
作为长期为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的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其职责主要是为留学人员提供有关回国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为留学人员回国谋职和国内用人单位提供双向信息,负责留学人员长期回国工作的调配和安置工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办理派遣、落户手续、开具落户证明,以及协助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学术休假回国讲学、合作科研等提供相关服务。因不断有读者向本刊咨询有关回国工作所需办理的相关程序,本刊特邀请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的权威人士,将陆续在本刊为海外学人解答回国创业所需了解的问题,希望能够为所有留学人员提供便利。
如何办理回国工作手续
一、什么是《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能够提供哪些帮助?通常怎样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修的证明材料。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毕业或结业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等工作的留学人员,在确定回国定居以前均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地方政策享受留学回国人员待遇,如购买免税商品、购买免税国产或合资轿车、办理回国工作手续、在国内某些省、市高科技园区投资创业可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等。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通常须提供以下材料:
学习证件及毕(结)业证书复印件;中国护照复印件;回国机票复印件等。
由于各国留学条件不同,所以在申请时有时还须提供其它材料。以留学美国为例,通常在申请时须提供:毕(结)业证书复印件;来美历年的IAP-66表或I-20表复印件;护照及I-94表复印件。回国机票复印件。
二、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回国工作手续通常需提供哪些材料?
1、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内用人单位的人事接收函。如用人单位不具备人事接受权,需加盖有关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
3、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的证明;出国前是学生,需出具未经分配的证明。
4、办理跨省、市派遣手续,需出具在原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或户口本。
5、本人护照。
6、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7、国外学位证书;未获国外学位的,需出具国内学位证书和在国外高校、研究单位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
8、填写“海外留学人才信息项目表”(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回国处提供)。
三、留学人员回国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向投资处提供哪些材料?
投资处在为留学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让、产品开发等项目服务时,留学人员首先应向投资处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并包含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
①项目简介及发展概况;②科技水平及技术可行性分析;③市场需求;
④该技术是否已在所在国开发并生产,是否获得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请注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2、生产条件
①生产原料;②厂房、电、水、汽等生产设施;③生产设备。
3、生产工艺流程
①生产工艺技术主要内容;②各项技术性能指标。
4、投资概算
①厂房;②设备;③流动资金;④配套生产设施。
5、经济效益分析
①产品生产成本;②管理成本;③利润分析;④回收周期。
6、环境保护
①有无废水、废汽、废渣;②相应的保护措施。
7、转让条件及合作形式
①技术转让许可方式(一次性转让、技术入股、其它);②转让费用;
③合资或合作的条件。
并请说明项目所有权是属本人还是他人。在可能的条件下,请附图片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另请附上个人简历及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及E-mail号
四、留学人员回国后如何办理调整工作单位
1、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2、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3、对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4、各单位对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注:办理跨省、市派遣手续,需获得国内外学士及以上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