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亲属移民申请中,以家庭团聚为理由成功的机会可能最大。美国公民的配偶申请移民,不仅材料简单,而且无须等候配额,享受豁免的范围也广,在审批时间上也可能更快。然而从另一角度来讲,美国公民既可随时结婚,也可以任何时候离婚,加之美国社会的自由度,结婚和离婚更是家常便饭,在这种情况下,以结婚作为取得绿卡的手段,其便利之处已显而易见。
由于利用婚姻来取得绿卡简单易行,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即可,从80年代初,假结婚已经非常普遍。最明显的例子有拿到绿卡的当天即办理离婚,据移民局的估计,在美国公民同外籍人士的婚姻中,至少超过一半有绿卡目的。有的婚姻干脆就是一桩绿卡买卖。为了制止并防止以结婚申请绿卡的欺诈案,美国国会于1986年制订了移民结婚欺诈修正案,以后又有若干有关规定颁发,以婚姻为基础的移民申请在审核、程序、限制及各种特殊案例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定和程序。
以假结婚申请绿卡为刑事犯罪
任何人以假结婚为由而申请永久居留属刑事犯罪,如经查实,将由司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及惩罚,惩罚包括监禁、驱逐出境及永久性禁止申请绿卡。在此类欺诈案中,一般以绿卡买卖婚姻案为多,因此,移民局会重点审查结婚移民申请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由于婚姻的复杂性和变化性,移民局不可能在以婚姻为由提出移民申请时就能判断婚姻的真假,因此法律规定,任何同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人士,其移民申请被批准后,只能获得有条件绿卡。绿卡持有人享有同永久性绿卡持有人一样的权益,但该条件性绿卡有效期只有2年。2年到期时,如果原有婚姻继续存在,方可申请转为永久性绿卡。此外,2年后即使申请人的临时绿卡转为了永久性绿卡,但如果申请人在获得该永久性绿卡后即离婚而且再度结婚,如果要为其新配偶申请移民,则必须在其持永久性绿卡届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在以婚姻为由的移民中请中,结婚面谈已成为一个例行程序。一般来讲,结婚夫妻如果在年龄、文化背景等方面有巨大差异,均是重点面谈对象,但如果申请的对方不在美国境内或未提出调整身份申请,移民局对陈情人的申请一般不会要求面谈。面谈的方式及程序通常因不同的面谈移民官而有所不同。
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时,如果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持卡人和其美国公民配偶应提出联合申请取消条件,申请永久性绿卡。联合申请必须由临时绿卡持有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所谓婚姻继续存在,是指在法定上没有离婚,即使双方可能已在离婚过程中。
关于两年限期,在时间上有明确的法定界限,所谓两年,是指结婚两年,并非临时绿卡批准后的两年。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结婚后两年以内提出绿卡申请,其被批准的绿卡是条件性绿卡,有效期只有两年。但申请人在结婚两年以后提出绿卡申请,其被批准的绿卡则是永久性绿卡。因此,转换永久性绿卡或者申请解除条件,仅指在结婚两年内提出并获准的绿卡。不过,申请人应当牢记,两年结婚限期,除了个别例外(如被虐待),几乎是个铁定的条款,即使其美国公民配偶死亡,也须若干条件,申请人方可解除条件,获得永久性绿卡。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在临时绿卡将近到期时,申请人的配偶拒绝签署联合申请为其解除条件,申请人则可单独提出解除条件申请,同时申请豁免提交联合申请,着重提交有关其配偶为什么拒绝签署联合申俏的说明或证明。申请人必须证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双方的婚姻以真实的婚姻开始,井非为取得绿卡,婚后出现的变化系非申请人所能控制或属申请人的责任。
(2)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或被递解出境,将会给自己或其家人带来极度的困难。
(3)申请人(或者)及其子女受到残忍的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