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新的「二○○○年雇用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 Act,2000)从今年九月四日起正式生效。新雇用法适用于省内大部分雇员和雇主(少量由联邦加拿大劳工法直接管辖的雇主和雇员除外),同时明确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工作场所的权利和责任。 「二○○○年雇用标准法」是安省二十余年来第一次对雇用标准法进行重大修改,它将保证安省拥有最新的、意义深远的雇用基本条例,并据此管理诸如工作时间、超时工资、假期工资以及产假和育婴假这类有关雇用的各个方面。雇用标准法将令雇员和雇主根据现代商务及个人需求,更为灵活地安排工作。 新雇用标准法明确规定延长产假和育婴假至一年。从新法正式实行的九月四日起,凡是员工总数不到五十名的企业,其雇员每年均合法享有十天不带薪的紧急事假;在雇主的同意下,雇员可以按天或周的方式选择休假,而不必再像以前规定的那样,最少必须以一周计算;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雇员需要平衡家事和公事,可以灵活选择上班时间;包括兼职员工在内的更多雇员,将可以合法按比例领取假日工资。 但亦有少量安省雇主或雇员不适用或部份不适用新雇用标准法。主要情况如下:*属联邦劳工法管辖的雇主或雇员,其工作场所包括航空、银行、联邦公务员机构、邮局、广播电视台(站)和铁路;*由学校所属教育局认可,在教学合作或获取工作经验项目中工作的高中学生;*根据一九九七年实施的安省工作法,参与社区工作的个人;*警察局警察(测谎部门工作人员除外);*参加狱中工作的囚犯;*参与政治、司法、宗教或贸易协会工作的个人;*皇家机构雇员不适用新雇用标准法的部份(不是全部)条款。 在新的雇用标准法实施前,雇主和雇员可以透过安省劳工厅网站www.gov.on.ca/lab/main.htm,查阅新法的具体条款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