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收其监督;
(十一) 认真负责、脚踏实地。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八) 精通一门外语;
(九) 具备一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
(十)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十一) 认真负责、脚踏实地。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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