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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讲座:美国宾州政府官方项目EB5移民说明会

来源:搜狐出国
2010年11月08日09:34

    移民讲座时间:2010年11月11日(周四)19:00签到 19:30正式开始

    移民讲座地点:北京中国大饭店多功能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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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资格

  1. 投资本金50万美元,投资期限5年。

  2. 投资人须年满21岁,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申请。

  3. 投资人没有任何商业背景、学历、英文能力的要求。

  4. 投资人须有53.9万美元的资金合法证明。

  5. 投资人须在移民申请前投入规定的投资资金。  

  宾州美国投资移民方案

  宾州经济特区是美国移民局于2007年4月13日所核准的区域中心。宾州美国投资移民方案(Pennsylvania U.S. Immigrant Investment Fund)是宾州州政府商务部(DCED)与知名金融顾问公司(CanAm Enterprises,LLC)为了推动宾州经济而共同发起成立的,以吸引国外投资人积极参与宾州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开发。本案以53.9万美金作为发行投资单位,让每位认购人得以参与投资一项在宾州经济特区内的投资移民方案,此投资行为将可让认购方案的投资人获得美国绿卡。

  由CDED与CanAm公司合组的CanAm Pennsylvania Regional Center,LLC为此方案的发行公司,二公司并以分工负责的方式,由CanAm负责此方案的全球销售业务。DCED则以其官方主管单位的专业经验,负责慎选区内各项精良的投资案,推荐给CanAm Pennsylvania Regional Center,LLC,再由该公司依据宾州有限合伙事业法,将每个投资案登记成立为Pennsylvania Regional Center,LP·(LP是有限合伙事业的英文缩写,·代表方案的编号),由CanAm担任各有限合伙事业的主合伙人,并依据投资的金额规模,开放给国外投资人认购投资单位。

  宾州投资移民方案的三大特色

  一般而言,申办投资移民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无疑是申请资格是否容易,申请时间是否冗长,投资资金风险性如何。对于这些人之常情的普遍关切点,前面已充分说明此签证在申请资格的宽松性和申办时间的快速性上所具备的优点。除此之外,以下的三大特色说明,相信可以让所有有意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认识到本方案在投资风险、资金安全与未来解除签证条件按等方面为投资人所提供的绝佳优势。

  一. 投资资金有监管法令的保障

  依据规定,投资人在递交I-526申请表时,须将53.9万美元汇入指定银行的监管账户(Escrow Account)内,因此对于不了解银行业务运作的投资人而言,往往会担心其资金汇出是否代表该笔资金已交给方案公司,或是个别人士或企业。事实上,监管银行就是本方案为投资人在移民申请尚未核准前,所特别开立的一个具有法律保障的银行监管账户。

  依据国际间银行的监管作业精神,开立账户者和监管银行订有详尽合约,规范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将由银行依合约暂行监管。另一方面,银行须依据合约所订条款,负责账户内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应在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资金的拨出或返还。

  因此,在本方案的监管合约中,投资人可了解我们对投资人的资金保管与拨付订下了极严格完备的规范与保障。当投资人将53.9万美金汇至监管银行后,投资人此笔资金的保管与拨付将完全依照以下准则运作,以提供投资人资金的最高保障。

  依据监管合约之规定,监管银行(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负责监管53.9万美元投资款的移转。监管账户只会在以下状况发生是(以发生在先者为准),方可自监管账户释放出该笔款项予有限合伙事业为投资款项,或归还投资人。

  1.投资人移民申请I-526表通过美国移民局核准时,53.9万美元拨付予投资人所参与的有限合伙事业。

  2.投资人移民申请I-526表遭到美国移民局驳回时,53.9万美元归还投资人。

  3.自投资人完成认购有限合伙事业的单位后届满12个月,如仍未获得美国移民局核准I-526申请时,则将53.9万美元归还投资人。

  由以上说明,投资人可以了解必须其移民申请被核准,该资金方可成为投资款,否则监管银行将依约于最快时间内,将53.9万美元依规定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完全不用担心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二. 投资事业有专家把关

  虽然投资资金流向有保障,但投资事业总有风险。有些谨慎的投资人曾经问道:如果基金公司倒了,是否代表我的投资可能会有血本无归的时候?我们要强调的是,这样的可能性是完全不存在的。因为投资人是将资金投入自己所认购签署参与的特定投资方案,而所有投资方案的经营模式均为融资贷款给通过方案发起人所严格审核的企业,而非实际从事于特定商业产品或业务的经营,因此你的投资风险考虑关键完全是建立与投资方案中贷方对象的还款能力。

  而在考虑投资方案的风险时,由于提供给投资人的投资方案都是由基金发起人所严格挑选出来的。宾州商务部(DCED)是直接管辖宾州商业与贸易业务的政府单位,其业务职掌中便有对企业界提供融资贷款的业务,而他们所提供的投资方案,其经营模式也都采取相同的融资贷款投资方式。因此,只要贷放对象具有极佳的债信评比与经营能力,此投资风险便亦近于零。由于DCED公信力与公权力非一般私人企业所可比拟,因此他们所具备的专业经验与业务职掌,成为本方案对投资人在掌控投资风险这个环节上所提供的金字招牌。

  长久以来,宾州的工商企业界均大量倚赖DCED融资方案以取得企业拓展所需的资金。在此情况下,CDED对如何审核企业的经营能力与债信评比均有第一手的了解与审核贷款标准。想要获得DCED的融资贷款,通常只有两种企业能够通过其贷款审核。一种是企业的规模虽不大,但基于多年来和DCED的业务往来,已建立有良好的债信,DCED也一定会在贷予款项的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等值或超值的抵押担保,因此这类贷款案件的财务安全性自无可虑之处。另一类对象则是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DCED主动提供低利融资给国内外具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以吸引他们进驻宾州运营,如此除可繁荣当地的经济发展外,并可促进就业市场的成长。针对这类大型企业,若将投资资金贷放给他们,投资人当然无须担心资金的安全性,只须静待贷款期满,自可顺利取回投资资金。

  三. 绿卡条件解除便利

  一般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其EB-5签证届满二年时是否能顺利让美国移民局解除其绿卡条件,因为他们无法确知二年期满其原始投资行为是否仍能符合美国移民局对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二年届满,其投资金额的到位情况是否能符合美国移民局对50万美元投资门槛的认知标准。基于这些考虑因素,经济特区的投资方案对投资人又具备了另一层面的特色与优势。

  由于法令规定,经济特区的就业可以是间接创造,而并不要求直接创造,因此投资于经济特区,投资人不但无须烦恼直接雇人,也不用担心二年后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下仍能保持员工雇佣的实绩。因为届时方案发起人会从总体经济的大方向,依据已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核同意的就业计算方式,以作为计算投资资金所创造的直接与间接就业机会的基础,因此,每件投资方案的有限合伙人(即移民申请人)均可分配到足够的就业人数。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投资方案所订的融资期限均以五年为期,因此当二年期满要解除绿卡条件时,由于50万美元的投资资金仍分毫未动的投资于美国境内,投资人当可完全符合绿卡条件的消除资格,而于二年后顺利转换成永久绿卡。

  EB-5投资移民方案

  投资移民方案就是指美国移民法中EB-5这项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申请人所设立的移民类别。此类别自1990年创立以来,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如今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

  此类别的投资门槛一般定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标的案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低就业地区,则此投资门槛可降为50万美元。外国移民申请人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及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均仍然存在,则投资移民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无条件永久居民。

  申请条件最宽松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相当宽,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英文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所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并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亦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此移民类别的另一大特色是全家移民,亦即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大约可以在文件备齐递件后的2~3个月内,即可获知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8~10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愿意居住的州,享受美国居民权益的新生活。在条件式绿卡届满二年的前三个月,再申请将绿卡条件解除,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此移民签证的另一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以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因此如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有5000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经济特区(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经济特区投资移民方案

  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制定的特定区域,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自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中特别设立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亦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政府所核准的指定区域中心(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续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此项资格放宽,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机会的责任,成为吸引外国投资人的最大诱因。

  美国政府设立区域中心的用意,即是将区域中心视同为一经济特区,以方便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这些经过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进而达到繁荣区域经济的目的。为了让投资人能直接体会到Regional Center的精神,我们以经济特区的名称来代表通过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

  经济特区的申请设立并不容易,须通过美国移民局的繁复审核方可核准成立。于2003年2月获得移民局核准的费城经济特区便是其中表现最为杰出的一个经济特区,短短几年便吸引了数百名的投资人通过该特区的投资方案申办绿卡。为将此成功经验能扩大施行与宾州其它地区,宾州州政府商务部乃更进一步申请成立宾州经济特区,并于2007年4月13日获得美国移民局的核准成立。预期未来在州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参与监督下,将有越来越多的优质投资方案可以让全球投资人继续受惠。

    DCED:宾州商务部(DCED),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 Economic Development,是宾州州政府中负责经济发展的一个官方单位,宾州州政府对于州内就业机会的创造与维护,及对企业界的各项招商推广工作,都是由商务部来负责规划与执行。

    DCED在经济特区所推荐的各有限合伙事业中,担任投资方案总顾问,由他们负责监督各投资案的运营,并保持和美国移民局的密切联系,于二年届满前三个月提供此项投资方案的完整材料,让投资人可以持之申请将绿卡条件顺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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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Am:CanAm是一家成立于1987年的金融顾问公司。CanAm公司已成功营销了24个加拿大的私人与政府基金,总金额规模高达3亿元加币,超过1400个家庭通过投资其所推动的方案或基金,成功移民加拿大,并顺利取回原始投资资金。 CanAm是美国投资移民方案的最早发起人之一,与DCED成立CanAm Pennsylvania Regional Center,LLC,以规划各项EB-5经济特区移民方案,并进行推广活动。 

(责任编辑:许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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