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Beijing Overseas-Study Service Association)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批准并登记的民间社团,属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上级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教委,是中国唯一一家留学行业协会。
协会现有正式会员单位60家,特邀会员单位6家,均为具有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协会发挥行业专长,利用行业资源,发挥协会作用,为会员企业和全行业的发展服务,同时为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服务。
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留学人员诉求,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打击非法中介行为及非法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在留学需求中诞生,必将顺着留学服务需求的发展而持续发展。 协会简介
1. 机构性质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正式注册的独立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 机构设置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的设立分为权力机构与日常办事机构。
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组成。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下设:秘书处、国际部、社会综合服务部、培训部、来华部、宣传及信息中心、法律事务部。
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
国际部:内设各个国家事务办公室,负责与相关国家的联络及留学事务。
社会综合服务部:协调银行、保险、医疗求助、机票预定、境外服务、就业等社会各部门的服务业务。
培训部:负责对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人员的职称评定;负责对留学人员的必要培训。
来华部:负责招收国际学生来华留学事务。
信息中心: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协会网站的运作;与协会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网络招生体系。
法律事务部:负责协会的各项法律事务。
3. 协会宗旨
整合国内资源:联合国内各有关方面的服务机构,共同构筑中国留学服务的大平台。
引进国外资源:统筹引进国外教育资源,与国外院校建立规模化的合作招生机制,逐步建立留学绿色通道。
完善服务、净化市场:不断完善留学服务质量,满足留学人员的需求;通过市场手段,不断净化留学市场,抵制国内外 损害中国留学人员合法权益的各种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Overseas-Study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OSS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获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留学服务机构,依据《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协会会员和留学消费者利益,促进留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行业规范、岗位任职资格及考核标准等工作;
(二)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北京地区留学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支持合法经营,打击非法及违规经营,反对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提供行业咨询;
(三) 组织会员与国内外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教育服务机构、签证审批机构、新闻媒体及相关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 组织讨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留学服务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行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和从业人员岗位任职资格考试,提高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
(六) 通过多种方式,为会员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咨询、业务辅导以及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必须在北京地区获得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留学服务机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处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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