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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观加拿大的刑事审判制度
2002-10-17 09:30:21 来源:[ 和中网 ]


  关于法院审判

  在加拿大,法官享有极大的权力,这也是其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原因。就法院审判而言,加拿大人反复强调两点:一是公开审判;二是法官独立。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考尼尔·班尼(Corneil Binnie)大法官告诉我们,法院及法院审判必须是公开的,如果秘密审判,就失去了公正和公信力。在加拿大,也许只有专利案件,出于保护专利人技术秘密的需要,限制披露某些信息,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他的记忆中,最高法院从来没有非公开审判的案件。这种公开性不仅表现在允许公众随意参加庭审旁听,而且表现在大众传媒可随意接近并报道审判情况,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审理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每年大约审理100—120个案件),除了允许原、被告双方各有一个小时陈述时间外,还允许一些利益团体,比如律师协会、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等就案件争议问题在法庭发表意见(法庭有专门席位,事先安排),提交书面材料,使法官得到尽可能多的关于案件的信息。

  法官的独立性,这是加拿大司法人员及专家学者向我们反复强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法官独立包括法官的任命、工资、解职等都有一系列保障措施。诸如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政府提名任命,但工资及解职则由国会决定,因此法官不会听命于某一政府或党派,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法官独立的一个更重要的内容是:法官独立于其所任职的法院、上级法院及其他法官。即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及判决,包括所有程序性的决定,诸如是否允许保释,是否排除某些证据,是否展示某些文件,等等,均由审判法官独立做出,其他法官不予干涉,包括首席法官。即使这些决定是明显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及影响对该法官工作业绩的考评,他所做出的决定在他的审理范围内是最后的。为此,法官们有一句名言:只有听取证据的法官才有权做出判决。因此,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程序和实体享有全部决定权,也承担全部责任。公开性和独立性是互相联系的,目的都在于保证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性。

  检控方上诉

  在加拿大,对于一项判决,检控方也有权上诉,但这种上诉权被限制很窄,只限于法律问题。如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有意见,检控方无权上诉,必须服从法官的判决。如果认为法官判决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诸如对法律理解有重大失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检控方可以针对这一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只审理这一法律问题,不涉及案件事实。尽管检控方享有这一上诉权,但据加拿大司法人员介绍,检控方上诉的情况很少发生。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

  加拿大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包括刑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各省有所区别。以安大略省为例,法律援助是根据1966年法律援助法案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律师与检察官一样,都由地方财政支持。该省每年财政拨款几十亿加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也接受私人捐助。全省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主席由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斯德·林登(SidLinden)先生担任,全省设有51个办公室,称为“事务所”(Clinic),分布在不同地点。有的事务所按专业分工,比如,专门代理刑事辩护、难民问题、劳动纠纷等等。有的则专门针对不同人群,比如妇女法律援助、残疾人法律援助等。还有一个前面提到的专门服务于华人及东南亚社区的法律事务所。该所的援助律师可以讲中文普通话、广东话、越南话、泰语等。

  目前,安大略省有100余名全日制法律援助律师,2000余名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在法律援助中心登记,需要时到中心值班或完成中心分配的工作)。此外该省所有律师都可以承担法律援助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当一个合适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被批准时,法律援助中心发给该人一份证书,该人可凭此证书找任何一位律师,如果后者同意,就提供法律援助,办完相关法律事务后,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是凭证书到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律师费,收费标准是政府确定的,比正常收费要低,约80加元左右/小时(正常收费200—400加元/小时)。这一法律援助计划把专职与兼职服务结合起来,是低付费服务,不是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中心正争取全职援助律师与检察官相似的年薪水平(目前平均年薪5万加元,检察官最近已提高到每年6万加元)。

  获得法律援助取决于收入水平,各省有具体标准,根据年收入及家庭人数来确定。据介绍,申请者75-80都被批准。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尤其被逮捕后,都可请求法律援助,各省有一个24小时值班的免费法律援助电话。当一个人被捕后,如果联系不到自己的律师,警察必须告诉他法律援助电话,他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任何人,无论穷富,在受逮捕后都可请求法律援助。是否帮助出庭辩护,取决于个人收入情况。可能被判处监禁又无力请律师者,必须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申请被拒绝后,可以申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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