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 2、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 3、其他为我市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的留学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本人护照; 2、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外学位证书或进修证明(凡进修者需出示国内学位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4、国内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5、填妥《海外留学人才信息项表》; 6、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的公函或已离职的公函; 7、如需跨省、市调整的,需出具在原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8、随迁的配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配偶关系证明; 9、随迁子女需出示子女关系证明,如系出国探亲子女需出示原地注销户口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留学人员填写《海外留学人才信息项表》后,中心根据留学人员意愿及有关实际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2、留学人员经推荐或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派遣手续,并协助办理留学人员家属及子女随归、随调、随迁手续。 3、接收留学人员的用人单位填写《留学人员回国登记表》并盖章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