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确定了加拿大法律制度和司法系统的基本框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政府的产生及其权力以及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按照宪法规定,加拿大政府实行联邦制,加拿大国会和省议会分别享有制定法律的权利。
省政府有权制定关于教育、产权、司法行政、医院、市政等问题的法律及地方或私人等其他问题的法律。此外,名省还可成立地方政府或市政府,并赋予其权力来制定诸如停车规定或建筑标准之类的法令法规。
联邦政府负责处理影响加拿大全国的各种问题,诸如贸易与商业、国防、移民与刑法。同样,联邦政府对原住民及其保留地享有司法管辖权。
按照宪法规定,住在加拿大的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侵犯,如果联邦或省的任何法律和该宪章有所抵触,法庭可宣告这些法律无效。这些受保护的基本权利有:
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民主权利-选举权与竞选公职的权利;
迁移权-在加拿大任何地方旅行、生活和找工作的权利;
语言权利-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英语或法语(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服务的权利;
平等权利-保证保护公民不受基于人种、民族或种族出身、宗教信仰、肤色、性别、年龄、心智或身体残废的歧视;
法定权利-包括个人生命、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如果被捕可请律师咨询的权利;在合理的期间内接受审讯的权利;在被证明有罪以前当作无辜看待的权利;被保护不受无理搜查、任意监禁与残酷体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