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那些转借从业资质、编造假材料、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发布虚假广告等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加大查处力度,通知要求各地职能部门要对各类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以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
通知强调,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与留学中介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高等学校,以及实施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大学预科或语言教育的教育机构,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认证。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选择留学中介机构特别要查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对业经批准并通过国家资格认定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外国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进行重新核查,对于未经确认的,责令其立即办理确认手续;对于逾期仍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
据了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重点检查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主要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是否在法定住所和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是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对外签约,实行统一的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和合同文本,特别看是否含有如何处理出国后发生争端事宜的条款;是否非法转借从业资质;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如出国前培训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人民日报》 (2002年11月26日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