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资金有监管法令的保障
依据规定,投资人在递交I-526时,须将53万美元汇入指定银行的监管账户(Escrow Account)内,因此对于不了解银行业务运作的投资人而言,往往会担心其资金的汇出是否代表该笔资金已交给基金公司,甚或是个别人士或企业。
依据国际间银行业者的监管作业精神,开立账户者和监管银行订有详尽的合约,规范汇入此账户的资金,将由银行依合约暂行监管。另一方面,银行须依据合约所订条款,规范账户内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应在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才可进行资金的拨出或返还。
因此,在本方案的监管合约中,投资人可了解我们对投资人的资金保管与拨付订下了极严格完备的规范与保障。当投资人将53万美元汇至监管银行后,投资人此笔资金的保管与拨付将完全依照以下准则运作,以提供投资人资金的最高保障:
依据监管合约之规定,监管账户监管人—美国银行(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负责监管53万美元投资款的移转。监管账户只会在以下状况发生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才可自监管账户释出该笔款项予有限合伙事业为投资人款项或归还投资人。
a. 投资人移民申请件I-526表通过移民局核准时,53万美元拨付予投资人所参与的有限合伙事业。
b. 投资人移民申请件I-526表遭移民局驳回时,53万美元归还投资人。
c. 自投资人完成认购有限合伙事业之单位后届满12个月,如仍未获移民局核准I-526申请时,则将53万美元归还投资人。
由以上说明,投资人可以了解必须其移民申请被核准,该资金方可成为投资款,否则监管银行将依约于最快时间内,将53万美元依规定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完全不用担心资金流向的安全性。
二. 投资事业有专家监督管理
虽然投资资金流向有保障,但投资事业总有风险。有些谨慎的投资人曾经问道:「如果基金公司倒了,是否代表我的投资可能会有血本无归的时候?」我们要强调的是,这样的可能性是完全不存在的。因为投资人是将资金投入自己所认购签署参与的特定投资方案,而所有投资方案的经营模式均为融资贷款给通过PIDC严格审核的企业,而非实际从事于特定商业产品或业务的经营,因此你的投资风险考量关键完全是建立于投资方案中贷放对象的还款实力。
而在考量投资方案的风险性时,由于提供给投资人的投资方案都是由PIDC所严格挑选出来的,基于PIDC过去数十年来的最大的业务主轴即是从事融资贷款的业务,所提供的投资方案,其经营模式也是采取相同的「融资贷款」投资方式。因此,只要贷放对象具有极佳的债信评比与经营能力,此投资风险便几近于零。针对这点,PIDC过去数十年的专业经验与业务执掌,乃成为本方案对投资人在掌控投资风险这个环节上所提供的金字招牌。
长久以来,费城地区的企业均大量倚赖PIDC的融资方案以取得企业拓展所需的资金。在此情况下,PIDC对如何审核企业的经营能力与债信评比等均有第一手的了解与核贷标准,想要获得PIDC的融资贷款,通常只有二种企业能够通过其贷款审核。一种是公司规模虽不大,但基于多年来和PIDC的业务往来,已建立有良好的债信,PIDC对其经营能力有信心者,才会核准成为贷款方案的企业对象。针对这类企业,PIDC一定会在贷予款项的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等额或超额的抵押担保,因此这类贷款案件的财务安全性自无可虑之处。另一类对象则是PIDC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主动提供低利融资给国内外具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以吸引他们进驻费城地区营运,如此除可繁荣当地的经济发展外,并可促进就业市场的成长。针对这类大型企业,若将投资资金贷放给他们,投资人当然更无须担心资金的安全性,只须静待贷款期满,自可顺利取回投资资金。
三. 未来绿卡条件解除顺利
一般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有条件绿卡届满二年时是否能顺利让移民局取消其条件。因为他们无法确知二年期满其原始投资行为是否仍能符合移民局对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要求;另一方面,二年期满,其投资金额的到位情况是否能符合移民局对50万美元投资门槛的认知标准。基于这些考量因素,费城经济特区的投资方案对投资人又具备了另一层面的特色与优势。
由于法令规定,经济特区的工作机会可以是「间接创造」,而并不要求完全是「直接创造」,因此若投资于经济特区,投资人不但不需烦恼「直接雇人」,也不用担心二年后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下仍能保持员工雇用的实绩。因为届时PIDC会从总体经济的大方向,依据已通过移民局审核同意的就业计算方式,以费城地区的整体就业情况来作为计算投资资金所创造之工作机会的基础。因此,每个投资方案的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均可分配到足够的就业人数。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投资方案所定的融资期限均以五年为期,因此当投资人于二年期满要解除绿卡条件时,由于50万美元的投资资金仍分毫未动的投资于美国境内,因此投资人完全符合绿卡条件的解除资格,而于二年后顺利换为永久性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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