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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留学中途回国 告组织方不力

  中学生焦某因出国求学与组织活动的协会产生矛盾,将协会告上法院。日前,西城法院判决协会支付焦同学回国治病费用1630元。

  高中生出国留学

  焦同学称,2006年1月27日,他与国内一个办理出国留学的协会签订了《2006-2007年度AYA项目学生出国履约保证协议》。

约定焦同学交纳人民币81630元,协会负责其出国一学年的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焦同学于2006年8月1日出国,寄宿在指定的接待家庭中,并就读于Colo-nialForge高中。

  称协会单方违约

  2006年10月20日,因接待家庭与该组织的当地协调员发生摩擦,而退出AYA项目,焦同学暂时寄宿在地区协调员家中,由于新住址与就读学校距离很远,焦同学称,他被迫终止了上学,等待协调员重新联系接待家庭和学校。

  2006年11月22日,焦同学检查出患格雷夫氏病,他表示,这都是因为发生了上述情况,导致精神压力造成的。经过治疗,在回国前各项指标已基本正常,但协会仍以得病为由将他送回国,并单方面终止了项目。因此,焦同学起诉到法院,认为协会没有完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要求退还部分费用37200元;并承担在国内外的医疗费用等。

  协会:回国是其父母要求

  协会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协会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由于焦同学的不当表现导致其不能在第一个家庭继续生活下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第二个接待家庭也对他关爱与照顾,并积极为他联系愿意接收他的学校。送他回国也是应其父母的再三要求和根据他的身体状况而决定,不存在单方面终止项目的情况。

  协会还提出,焦同学在美国的诊疗费用已按照保险条款报销,因此只同意支付焦同学回国治疗的费用。

  法官说法

  原告父母同意回国 组织方不应担责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各自义务。

  焦同学在美国期间因生病致使其无法继续生活和学习,经其父母同意回国,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协会表示同意支付回国医药费,因此,法院判决协会支付焦同学医药费163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许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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