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岁的女孩为留学英国与本市一家进修学院签订了留学合同,交了6万元手续费,遭到拒签后女孩将进修学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手续费并赔偿相关损失3940元。两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进修学院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为原告办理出国的留学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返还原告缴纳的费用6万元,而原告在对被告资质未认证审查的情况下,与被告草率签订合同,故对发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女孩自己承担一半的经济损失1940元。
现年19岁的女孩小郑为了实现自己留学英国的梦想,于去年8月与本市一家进修学院签订了赴英国曼泽维尔学院留学事宜的书面合同。小郑缴纳了办理出国的相关费用6万元,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进修学院表示,无论任何原因如果小郑被拒签,都会为小郑办理旅游签证。后小郑在办理出国签证时被拒签,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进修学院退还办理出国的费用6万元,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3940元。
被告某进修学院辩称,被告系民办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办理出国留学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出国的留学合同,而是为原告提供培训的合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票据为培训费,被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取得的6万元培训费为其相应对价,原告转理出国签证时被拒签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并非被告不履行职责,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为其办理出国的留学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返还原告缴纳的费用6万元。原告在对被告合法资质未认证审查的情况下,与被告草率签订合同,故对发生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双方各承担损失的50%为宜,故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出国留学合同无效,被告进修学院退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被告进修学院赔偿原告人民币1970元,另外一半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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