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指出,“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意见强调,要严把“质量关”,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者须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对于那些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为加强质量监控和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教育部要求从多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在招生录取的环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在培养过程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还要求加强学科专业的规划和政策引导,要研究制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学科和专业。同时,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对于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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