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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留学继母索要50万劳心费
2002-08-08 来源:[ 人民网 ]


  江西省南康市一女孩以优异成绩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不久,便获得公派留学的机会。本来,这是一件令人高兴的大好事,然而,女孩的继母因担心女儿出国留学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便藏匿女儿的出国资料胁迫其签订一份“出国留学协议”,索要50万元“劳心费”,从而引发了一场令人寒心的官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孩委托生母将继母告上法庭。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至此,这起在江西省闹得沸沸扬扬的奇特民事纠纷总算落下了帷幕。

小镇才女喜获新加坡留学机会

  1984年10月出生在江西省南康市龙回镇的陈晓娟自幼聪明伶俐、惹人喜爱。常言道,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陈晓娟8岁那年,经常吵吵闹闹的父母亲觉得无法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离了婚,晓娟由母亲王夏英抚养。离婚后不久,父亲陈光明便与一个叫余琳春的女人结了婚,这样一来,余琳春便成了陈晓娟的继母。

  陈晓娟是个懂事的孩子,小小年纪的她便意识到母亲带着自己不容易,因此特别听妈妈的话,学习也特别用功,从小学到中学,她的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前茅,为此,她也赢得了“才女”的美誉。

  2001年7月9日下午,经过了连续3天紧张高考的陈晓娟一脸笑容地走出考场。她估计自己的分数在600分以上,稳上重点大学分数录取线。但为了保险起见,思虑再三的陈晓娟最终在高考第一志愿栏上填上了北方某科技大学。然而,平时极少过问陈晓娟学习情况的继母余琳春得知后,主动找到了陈晓娟,极力主张将第一志愿改为名牌学府——哈尔滨工业大学。余琳春对陈晓娟说,自己有个亲戚在这所大学当教授,已经电话跟他联系过,对方答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帮助。陈晓娟考虑了整整一个晚上,并征得父亲的同意后,第二天来到高招办将第一志愿改成了哈尔滨工业大学。

  高考分数下来后,陈晓娟发现自己低估了考分,实际上她考出了630分的好成绩。她暗自庆幸自己听从了继母的建议,改填了第一志愿,否则就将错失进名牌学府的机会。不久,她便收到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陈晓娟是幸运的,入学不久,学校有一批公派留学国外的指标,陈晓娟因入校成绩优异成为候选人。接下来的强化培训、笔试、面试,陈晓娟又一路闯关斩将脱颖而出,最终成为学校为数不多的公派留学生之一。

继母拿走出国材料

  2001年11月中旬,为办理国际旅游健康证书,以及担保和担保人的证明材料,陈晓娟怀着喜悦的心情回到了家乡——江西省南康市龙回镇。一时间,“晓娟要出国了”成了小镇上最热门的话题,对淳朴的乡亲邻里来说,这不仅是陈家的荣耀,也是小镇的荣耀。因为担保书等材料须父母双方签字,父母早已离异、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的陈晓娟准备先叫生父为自己签字,然后再叫生母签字。父母双双在担保书上签了字后,陈晓娟又马不停蹄找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所需的所有手续。一切手续办妥后,陈晓娟想想自己马上就可以赴新加坡留学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她骑着自行车哼着小调往家赶,所有出国资料都放在自行车前面的篮子里。骑着骑着,她突然想起应该去看看继母余琳春,向她道一声谢。她觉得,如果当初不是继母要自己改填志愿,自己就不会这么轻易获得留学的机会。在路上,陈晓娟正好碰上了继母余琳春,陈晓娟赶紧下车打招呼。余琳春一边自言自语“手续都办好啦?我看看”,一边拿起陈晓娟放在篮子里的出国资料。陈晓娟做梦也没有想到,就在这一刻,节外生枝的事发生了:余琳春说什么也不肯将资料还给晓娟,随后,她开出了“50万元劳心费”的交换条件。

“不给50万元‘劳心费’,别想拿回资料”

  得知陈晓娟回家办理出国手续的消息后,继母余琳春开始也感到很高兴,但慢慢就觉得不是滋味。她想:“晓娟出国好像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将来他们都出国了,留下我一个人怎么办?”于是,她对丈夫说:“我要做晓娟的出国担保人,我要在出国材料上签字。”没想到,丈夫一脸不屑地说:“你凭什么做担保人?再怎么也轮不到你啊!”余琳春一听急了:“晓娟出国是我给她创造的机会,如果当初不是我要她改填志愿,她能出国吗?我为什么不能签字?”夫妻俩为此吵了一架。

  从此,余琳春的心里一直很别扭,她认为自己的付出应该得到回报,晓娟一家不能过河拆桥。几天来一直闷闷不乐的她终于想出了一个损招:藏匿晓娟的出国资料,然后要她签订一份“出国留学协议”,否则不归还资料,让她出国不成。

  正当余琳春为如何拿到晓娟出国资料而绞尽脑汁时,路遇前来道谢的晓娟,她见毫无戒备的晓娟把所有资料都放车篮子里,顿时喜出望外。她从车篮子里把晓娟的出国资料拿到手后,诡秘地笑道:“晓娟,你这次能出国,有没有我的功劳?”晓娟天真地说道:“当然有,我这就是给你来道谢的。”“这就对了,但是空口无凭,既然你想报答我,那咱们就签一份‘出国留学协议’,将来你得付给我50万元‘劳心费’。否则,这些资料你别想拿回去。”晓娟以为她在开玩笑,便央求道:“别逗了,赶快把资料还给我吧,再说,我哪能挣这么多钱啊!”没想到余琳春一脸正色道:“你回去好好想想,不答应这些条件,你就别想出国了。”说完,拿着资料转身就走。

返校前三天继母要烧毁材料

  晓娟回家后没有把这件事告诉生母王夏英,因为她还心存侥幸:或许过不了多久继母就会把资料还给我的。没想到3天过后,继母余琳春还是没把资料送回来,晓娟有些急了,正当她想把此事告诉母亲时,生父陈光明突然给母亲打了一个电话,要晓娟的母亲赶快带2万元过来稳住余琳春,不然,她可能外出或者干脆将资料毁掉。直到此时,生母王夏英才知道女儿的出国资料已被余琳春扣留。

  王夏英火急火燎地赶到余琳春家,好言好语求她归还女儿的出国资料,可余琳春坚决不给,并声称“如果不签订协议,就毁掉这些资料,然后叫学校取消晓娟的出国留学资格”。交涉无果,王夏英只好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对余琳春做了大半天的思想工作,可余琳春就是固执己见不归还资料,民警们对这种离奇的“家务事”也束手无策。

  这时,晓娟离返校的时间仅有3天了,要学校再寄一份资料表格过来时间已来不及了,晓娟家也无论如何拿不出50万元。无奈之下,晓娟和母亲王夏英找到了镇上的法律工作者叶某,求他出出点子。叶某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对晓娟母女俩说:这个协议即使签了也是无效的。但现在关键是要尽快把出国资料拿回来,如果能通过调解拿回资料,那最好;万一调解不行,先签个协议也无妨,以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撤销。

签下出国协议书

  叶某的话犹如给晓娟母女俩吃了“定心丸”。为了能顺利出国,2001年11月26日,晓娟和继母余琳春签订了一份“出国留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余琳春协助陈晓娟赴新加坡留学;2、陈晓娟付给余琳春50万元人民币劳心费;3、到2007年底付清,若不能付清,未付部分按每年2%增付利息;4、付款方式,以汇至余琳春银行账户为准;5、若2010年仍未付清,付20%的违约金。为保险起见,余琳春让丈夫——晓娟的生父陈光明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余琳春认为万无一失后,才把出国材料还给陈晓娟,接着她又解释道:“协议我们就这样签,这叫有备无患。至于钱以后要不要给,给多少,到时可以再商量。”

  一份荒唐的“协议书”就这样出笼了。11月29日,晓娟带着出国资料返校,母亲王夏英一直把她送到北京。临行前,晓娟留下了起诉所必需的委托书、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母亲到法院起诉继母余琳春,同时她又再三叮嘱母亲,不要追究继母余琳春的刑事责任。王夏英从北京返回家后第二天,便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出国留学协议”。

是非曲直法庭了断

  听说晓娟委托生母将自己告上了法庭,余琳春深感震惊。法庭上,余琳春振振有词,她认为,签订这份协议合情合理。其主要理由为,一、陈晓娟之所以能有出国的机会,是因为当初自己建议她改填了志愿;二、既然我的建议给陈晓娟创造了出国留学的机会,她就应该给我回报。现在是商品社会,付出后索取回报,这也是天经地义;三、眼下自费留学的行情,大约需花50万元人民币。我的一个建议使她省了50万元,而且今后她还将因此继续受益;四、陈晓娟将来在国外定居后,其生父生母也必将随同出国,这样一来,就把我一个人丢在国内,我帮她出了国,到头来我却成了受害者。因此,索要50万元“劳心费”也是为了自己的将来着想。

  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订协议时,原告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该协议是被告为达到在原告出国担保书中签名后胁迫原告订立的,属违背原告真实意愿表示。而余琳春付出了什么,付出了多大的代价,为什么要得到该协议中的回报,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显然,该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2、3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出国留学协议无效。

判决宣判后,余琳春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余琳春无任何依据要求被上诉人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劳心费,被上诉人陈晓娟系成绩优异而公派赴新加坡留学,上诉人却将被上诉人出国留学所需的有关材料藏匿,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胁迫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出国留学协议”,违背了被上诉人真实意愿。该合同属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胁迫之下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可撤销的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案件性质是合同纠纷,对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5月15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康市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撤销出国留学协议。

  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民事纠纷总算尘埃落定。远在新加坡留学的陈晓娟得知法院作出了“撤销出国留学协议”的判决后,近日在家书中写道,自己把继母推上法庭也是迫不得已,她希望不要因此而影响两家的关系,毕竟继母对自己有过帮助,将来,会尽自己的能力去报答她。(遵照当事人的意愿,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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