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研修生在日沦为“奴工”(上)
| 2002-06-13 10:01:10 来源 : 中国青年报 |
2002年5月30日,成田东京国际机场候机大厅里,80多名即将回中国的中国女研修生,突然三五成群地抱在一起失声痛哭。凄惨的哭声,令周围的人吃惊和揪心。负责监督送回女研修生的有关人士慌了手脚,连声允诺再给这些研修生每人2万日元的补偿费,以免在她们临回国时“哭”出大事来。然而,已经“哭出来”的中国女研修生,她们事实上在日本被当作奴工的真相,又怎能被掩盖过去? 当代野麦岭酿造悲惨 来自中国海安的缝纫女工赵××(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原因,本报一律隐去有关人员的真实名字———编者注),终于在回国前向记者吐露了她的遭遇。她说,她被分配到茨城县猿岛缝制工场当缝纫工,拿的是最低的收入,每月仅5.5万日元(约合4000元人民币),干着最繁重的活。在日本老板眼里,我们连狗都不如,讽刺、嘲笑我们都忍了,挨打挨骂更是家常便饭,到了晚上,那色迷迷的日本老板还不时借关心之名来掀被子……最为痛苦的是,这一切的屈辱还要自己一忍再忍,因为在中方的保证要求里,我们必须服从日方管理,否则就要受到中方派出单位的处罚,包括被扣去3万人民币押金等。而最为心酸的是,我们还要给国内家人报平安,把奴役般的劳动与痛苦,描写成天堂般的生活。 在这批计划被送回中国的80多名无辜又无奈的女研修生中,有一个女工没有被送回。她叫张×,现年20岁。5月25日深夜,这名来自中国保定的姑娘突然因精神失常被送进了医院,目前还在治疗中。 由于派遣管理单位中国海外工程公司要她作出保证,在日期间不与在日中国人接触,张×因此始终回避着记者的采访,但通过别人转送的亲笔信,却透露出她有着比劳役更沉重的精神负荷:“回头想想走过的路,多少苦我都忍了。但现在,一切又变了。我整天傻呆呆地发笑。心真的太乱,也想一死了知(之)。” 从张×生不如死的精神失常,再回首姜××的卧轨身亡,这只是在日中国女研修生悲惨现状的短暂一幕。姜××,这个通过“北京对外交流中心”中介来日的青岛姑娘,1999年5月30日午后6时左右,在她工作的香川县多度津缝制工场附近的铁道线上身亡,警方在现场勘查后认定为自杀。 回顾近几年,人们不难找到一些中国研修生被榨被殴被无情盘剥的事例。1998年8月3日,千叶县铫子市爆发了特大榨取中国研修生工资事件。219名中国研修生在繁重的劳作中,每月仅获得3.6万日元的报酬。食难饱腹的劳工终于忍无可忍,静坐抗议。由此揭出了铫子市“全国生鲜食品罗杰士迪库司协同组合”理事长铃木进和理事鸠田晴美合伙侵吞研修生等血汗钱1亿零173万多日元的特大榨取案。 1999年11月4日,茨城县鹿岛郡的46名中国研修生终于忍受不了对其人格的污辱,向媒体揭露多次被日方“处罚”下跪遭遇。周中良等人在信中说:“我们研修生也是人,为什么非要逼我们下跪领工资?” 2000年10月14日,在福井县武生市6家缝制工场工作的50多名中国女研修生,因实在承受不了工场老板每天逼迫她们加班至少5个小时的重荷,集体向武生市接收主管的协同组合理事长青木宜二进行请愿。然而这些女工不是被人强行拖回工场,就是遭到青木等人拳打脚踢的暴行,有一名女工当场被打得昏死过去而被送往医院抢救。 《野麦岭》这部根据日本著名作家细井和喜藏的小说《女工哀史》改编的电影,叙说着20世纪30年代在日本纺缫丝厂工作的一群女孩悲苦和凄伤的经历。但是,人们发现在研修的美丽幌子下,众多的中国女工已经成为新世纪《女工哀史》的主角。 践踏人权研修形同奴工 是谁借全球经济一体化带动劳动力移动的互动链,向日本输出大批廉价劳动力,甚至还“廉价出售”中国劳工的人格人权?从记者获得的部分中国研修生来日合同书、研修生保证书以及连带担保责任书中,人们或许可以解析出并非全部但却清晰的答案。 在河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保定东方公司(甲方)与被派遣到日本茨城时装缝纫协同组合的中国女研修生(乙方)签定的合同书上写道:乙方在日本国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乙方保证在日研修3年,在工资及税收方面,合同规定乙方在日本第一年研修津贴为6万日元,不包括所在企业每月扣除乙方5000日元的水、电、气费,不包括乙方饭费。加班费每小时300日元。第二、三年津贴为8万日元。合同同时还规定乙方必须向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驻日代表处上缴甲方管理费每月2万日元。乙方出国前交甲方出国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合同外,还有研修生保证书。作为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派遣赴日的研修生,乙方保证到日后将护照交由所在企业代为保管;愿意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凭日方的在日表现评定书从中方领回履约保证金。具体为:雇主评定为表现 A者全额退还,表现 B者退2万元,表现 C者退6000元,表现 D者退2000元。换句话说,乙方的3万元保证金,完全由日本雇主来决定退还额的多少。更有甚者,派遣公司还要本人保证,在日研修期间,保证不与本企业以外人员包括本项目以外在日中国人接触,若违反上述保证,甘愿受罚,回国机票自理,押金没收。 再看海门市海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甲方)与派遣到如上述协同组合的中国女研修生(乙方)的出国合同书,上面一方面明确写着乙方在外期间正常情况下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研修期间每人每月津贴第一年为5.5万日元,第二年为6.2万日元,乙方每月津贴以外的节余款(包括加班费)为应上缴的管理费,乙方必须及时转交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驻日代表处,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遣送回国,并按规定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一方面又写道,乙方在日期间的收入(研修津贴、工资)由日方根据情况可采用计件、计时等方法计算,日方有权根据生产品种自主调低或调高计件工资制的定额单价及计时制的定额标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采用消极怠工等方式予以抵制,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遣送回国。 很明显,在上述合同中,乙方均变成了甲方可以任意宰割的“羔羊”。 更有甚者,合同还规定乙方在日期间不得和外国人、中国人谈恋爱,如有违反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此外,乙方在日期间发现癌症、精神病等疾病,患者自己承担责任。还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自杀或自伤,自己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费用及赔偿日方损失由乙方负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合同及中方派遣公司让被派遣者签字画押的保证书,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劳动与劳动保护法律诉讼的山田敏律师。他认为,以千叶县为例,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2万4600日元,其它日本各地也基本上如此。但事实上那些中国研修生只是打着研修招牌的单纯劳动力,其每月实际收入仅为此一半,这是明显的榨取。另外,山田律师认为,依据日本劳动基本法第24条之规定,(劳动者)工资原则上应该以通货的形式,在固定的时间,每月一次以上全额交给劳动者本人。而在上述合同中规定乙方(劳动者)必须强制性地接受扣除部分收入作为代为保管和储蓄,均属于违法行为。 至于合同与保证书有关保证不与本企业以外人员包括本项目以外在日中国人接触,以及不得和外国人、中国人谈恋爱,还有生病等全部由自己承担责任,并且还要受罚、没收保证金等条文,山田律师在吃惊中不乏气愤,他指出,这些均严重侵犯了作为人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乃至尊严,在这种桎梏下的劳动者与奴隶劳工有什么区别?山田律师对在21世纪竟然会制定和使用如此合同和保证的做法感到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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