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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博士陈孝大的牢狱之灾
2003年9月11日15:45    来源: 人民网

  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2003年8月28日,是教育学双博士陈孝大创立的民办远东学校建校一周年暨新学年开学之日,但就在开学典礼不久,陈博士遭逮捕。

  2003年9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之日,本来对致力于民办教育事业的陈孝大来说是值得纪念和喜庆的日子,但就在这一天陈孝大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校长被判刑,对于民办远东学校来说无疑是个灭顶之灾,对于众多慕陈博士之名而来的学生家长们同样感到不安,谁知该校的教学质量还能不能保证。

  其实,洋博士也好,校长也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犯了罪便该处罚,但问题是陈孝大有没有犯罪,该不该处罚?洋博士辞职搞民办学校正是不惑之年的陈孝大,从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毕业后,1987年考进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师从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刘佛年老先生,攻读教育学博士学位。1991年,他获得了博士学位,并受国家委派,赴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继续攻读教育学。四年后,他作为国际教育科学院院长托尔斯顿·胡森教授的弟子兼助手,边学习边工作,当时的年薪为35万人民币。1996年6月,获得洋博士后,他放弃了研究员的职位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任职机会回到了祖国。

  像他这样有双博士学位的人在国内是不多的,因此自然被上海华东师大作为人才,给于重任,同时也按照引进人才政策,分给其一套房。由于在国外开阔了眼界,陈孝大对中国的应试教育制度颇有看法,他已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理念,希望能办一所小学或中学来实现自己的梦想。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陈孝大授课的华东师大研究生班里,有一位是上海普陀区教育局的副局长,这位官员推荐他去普陀区搞试验田。为免繁杂手续,他去了一家民办小学--普陀区民办培福佳小学。

  当时的培福佳小学只有一些破旧的校舍,有80多名学生,另外还有87万元的资金,但其中的70多万元资金是投资于两个公司的,陈孝大始终未曾收回。在这同时,该校还向学生家长借了20万元,这债务当然也由陈孝大背上了。不可否认,没有普陀区教育局的支持,陈孝大未必有今天的成就,但陈孝大也为普陀区教育事业增了光,添了彩。

  1997年6月,陈孝大作为举办人正式接手该小学,自任校长,为了带来新气象,他拿出自己的积蓄50万元装修校舍,招聘教师,招收学生。此时,陈孝大的人事关系还在华东师大,他是兼职办学校。

  1998年,陈孝大想辞去华东师大之职,专心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民办培福佳小学。但华东师大极力挽留,正巧当时的武汉华中理工大学校长同济(现任国家教育部部长)素知陈孝大是个人才,力邀陈孝大到华中理工大学任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并让他组建华中理工大学教育科学院。同时,也按中科院院士标准分配给他三室一厅的住房。陈孝大感到盛情难却,退回了华东师大分给他的住房,去了华中理工大学。

  这样,在约一年的时间内,陈孝大在上海、武汉两头跑,不胜其累。最终,陈孝大放弃了华中理工大学的所有职务和待遇,放弃了三室一厅的房子,回到了上海。还是专心经营他的民办小学。他自以为自己是不占国家编制,不拿国家工资,不享受国家待遇的“无业”人员。

  1999年,民办培福佳小学借设立初中部的机会,更名为民办培佳实验学校。

  此时,正是陈孝大意气奋发,踌躇满志的时期。

  该校完全按照他的理念运转,名气愈来愈响,声誉越来越好,从开始的80名学生发展到1000多名学生,报刊上时不时有介绍民办培佳实验学校的文章。但好景不长,2001年底,普陀区教育局几个局长从岗位上退下,不知出于什么考虑,成立了国有的海文公司,把民办培佳实验学校置于其管理之下,并把培佳实验学校由民办转为公办,该校的举办人也由陈孝大改为海文公司,上海市民办培佳实验学校也再次易名为培佳双语学校。

  上海普陀区教育局的“逆流而动”,记者至今不明白什么道理。

  至2002年,该校已有1500名学生,考进市、区重点高中,比例占毕业生总数的80%。同时,该校的硬件也大有发展:建立了一座新教学楼,修建了一个新的塑胶运动操场,整修了一万平方米的校舍,为学生配置了电脑等教学设备。总之,耗资约1200万改善了教学条件。

  自民转公后,陈孝大感到浑身不自在,手脚似乎受到了束缚,遂萌生去意,重办一所民办学校。

  2002年,他在上海嘉定区创办了民办远东学校,在培佳学校的教职工中,闻讯投奔远东学校的将近一半,也有不少的培佳学生随他转学或转他校。顿时,培佳学校搞得人心惶惶。并且,该校学生进校时的赞助费名义上是由教育局收取的,陈孝大当时曾承诺,学生如中途转学,可以按比例退还。为此一些中途转学的学生纷纷去教育局要钱。

  普陀区教育局对陈孝大的行为很是恼怒。

  在培佳实验学校期间,陈孝大曾有决定,该校的中层干部及骨干教师如因买房,可以向学校借钱。

  这一决定,理所当然受到了教师们的欢迎。在2001年4月前后,都有教师向学校借钱购房,当然,借款手续完备。

  2001年4月,陈孝大也向学校借了20万元购房,在他书写的借条中写道:因19年来,自己从未享受到福利分房,故向学校借款20万元用于购房,5年后还清。但此款陈孝大于2002年7月提前还给学校。

  但陈孝大怎么也未想到,就是这20万元借款,竟使他身败名裂,饱受牢狱之灾。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发时该校属民办还是公办

  2002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同时,陈孝大也被检察院刑拘15天后取保候审。

  2003年6月,普陀区检察院向普陀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8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普陀区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了判决,

  判决认定陈孝大犯了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孝大在担任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校长期间,于2001年4月11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学校开具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其妻,解入某公司,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事后,被告人写了一张借条作为财务凭证入账。2002年7月,陈孝大归还了挪用的20万元人民币。陈孝大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被告人陈孝大以及他聘请的辩护律师与法院的观点绝然相反,他们认为,借了20万元去购房是事实,但这借钱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翟建在庭审时指出:

  一、陈孝大任职的学校应属民办学校。

  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陈孝大自1997年6月20日开始接手的是上海市民办培福佳小学;1999年6月30日,易名为上海市民办培佳实验学校;2001年12月3日,应海文公司的要求,才改名为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但即使被海文公司接管,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有效的《办学许可证》上登记的还是“上海市民办培佳实验学校”。因此至少在案发时该校还是民办性质。

  翟建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普陀区教育局或者海文公司出资收购该民办学校,或者补偿过该民办学校的开办者,或者陈孝大表示放弃该学校的情况下,这学校就是民办的。无论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均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支持民办教育(其中就有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校舍的规定);普陀区教育局和海文公司自始至终未拨过一分钱给学校,即使后来开办人变成了海文公司,验资的钱还是该学校自己出的。

  二、陈孝大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身份。

  翟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陈孝大系国有公司“海文公司”委派进民办学校任职,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是错误的。刑法中的委派,系指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一种委任或派遣关系,而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孝大是普陀区教育局或者海文公司的员工或下属,陈孝大离开华东师大以后,档案随身带着,未送华中理工大学,后虽挂靠在普陀区教育学院,但不占编制。不拿工资,自己交“四金”,不享受职称和职级的评定,不享受福利分房,不享受津贴(按普陀区政策,引进一个硕士,每年除提供住房外,另加一万元补贴),不享有校长的红头任命书,等等。因此,应该说从他离开华东师大的一天起,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社会无业人员”。

  三、陈孝大非擅自借钱购房。

  公诉人认为陈孝大在2001年4月11日向学校借了20万元资金,因为没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应算挪用公款,而翟建认为,公诉人未拿出任何需要请示的规定、文件或材料等依据,有证据表明,借款购房在学校是一项公开的、有操作程序的、正式的制度,在被告人之前和之后均有教师借钱购房。作为一个民办学校的开办者,像其他教师一样借了20万元购房,其行为根本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条件。

  辩护人对判决深表遗憾

  判决以后,记者当场采访了翟建律师。

  问:你对该判决怎么看?

  答:我认为是一份不顾事实和法律的判决。比如说,判决书中有一段话,就很能说明问题。“经审理表明,被告人陈孝大在担任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校长期间,于2001年4月11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学校开具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其妻……”,这里,借钱时,还没有培佳双语学校,培佳双语学校是2001年12月3日从民办培佳实验学校易名的。对于这个问题,辩护人在庭审时就已向法庭指出过。我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笔误,值得读者深思。

  至于“擅自”,学校的一切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均是陈孝大自己作主制定的,这正说明该校的性质是民办而不是公办、何来擅自?问: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而法院认定的证据如何看?答:许多证据都是荒唐可笑,立不住脚的。比如说,教育局任命陈孝大为校长的证据,既无书面任命书,又没依据,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校长,是由校董事会决定的,没有董事会,由举办人自己决定。教育局凭什么任命?比如说,教育局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据,首先,校舍不是产权,是使用权,每年要交房租,该校累计交的房租就达500万。其次,当时仅有的实际资产12万,但债务却有20万。加之,学生的赞助费都由教育局收取,至今还有截留,这到底是不是无偿?

  比如说,向该校提供师资的证据,更为荒唐。这些教师是来该校培训的,有一部分是幼教老师,而且工资都是该校支付的,这能算提供师资吗?说老实话,陈孝大招聘教师是很严格的,都是自己一个一个地挑选的,教育局看中的,他未必看中。

  再比如,公诉人出示的《干部履历表》,用以证明陈孝大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这《干部履历表》是华东师大或华中理工大学的,根本无法证明陈孝大任该校校长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翟建律师特别提醒记者,有一些证据,根本就是伪证。

  对陈孝大因借款购房而蒙罪一案,上海诸媒体即刻作出了强烈的反响。9月3日,《人民日报》也刊登了题为《借款蒙罪》的署名文章,从该文的结束语中,颇能反映出公众的态度。

  谈及陈孝大被判刑,原培佳学校的不少老师都流下了眼泪。邵小芬老师说:“陈校长是一个有远大理想的人,学校的钱不够,他都拿自己家里的钱来垫付,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这样的校长是一个挪用公款的犯人!”而培佳学校的孟虹老师说:“我们都不知道这校已经转成公办的了,现在,我们从老师配备到学生来源都是民办的,收费也还是民办的标准”。正在上海张江创业的一位归国博士听说陈孝大故事很是吃惊:这故事发生在上海真不可思议。上海不是要大量吸引海外留学生吗?怎么会让这样一个博士为一套房子犯难?

  一位参加庭审的学生家长说:“既然培佳的主管单位一直强调,陈孝大是公职人员,为什么引进这样一个人才却对他的房子不闻不问?发现他借钱买房,明知他有困难,为什么不帮他解决困难,反而要抓住不放?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角度看,也说不通啊!”

  我们的执法部门究竟如何支持社会民间力量办学?我们的政府究竟如何看待引进人才的许诺?我们的社会究竟有没有形成一种为有远大抱负和理想的人提供其存在的基本保障?这将是本案留给人们思考的问题。(稿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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