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阅读完这份(2003)普刑初字第369号判决,久久不能释然。 这使我怀疑起我们某些审判为了追求现实的目的而越来越背离情理的底线,甚至到了不顾“政治正确”的程度,全然抛弃了法律塑造社会新型财产形态的功能。 就我看来,本案作为一个悲剧,正是源于“身份的非契约化”和“财产权的非明晰化”。 “公职”人员的身份如何界定在我国刑法界颇具争议,以致在实践中多有出入。 其次,我国“民办学校”从它在这个时代产生的第一天起,在财产的源流、管理模式方面就讳莫如深。产权不清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然而不幸的是,法官没有用犀利的眼光去透视民事制度上的缺陷,在民事法律完全可以救济的情况下,却生硬地予以刑罚处罚。如果这是一个错误的话,却又一次把纠错的责任推给历史。 这使我想起当年那些“星期日工程师”被判有罪的案例,其荒谬如出一辙。 我们应当警惕,这种判决是对我国科教兴国的国策,对科教兴市的战略,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开放的社会的一种逆动。我们不允许这种法律的理念。(稿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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