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2003年4月4日举行的2003年第二次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教育对外合作,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将大大增加,这也是“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客观要求。
章新胜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沿海地区申报的数量大大增加,中西部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始起步。总体上讲,办学层次有所提高,合作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与1995年初相比,增加了9倍多,覆盖了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上海、北京、山东、江苏等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从合作对象国别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从办学层次分布看,学历教育机构占多数;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最重要的原则和出发点是扩大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规范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如何判断外方是否是优质教育资源”时,章新胜说,我国高校在过去近20年时间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与境外教育机构交流与合作办学的经验。作为教育部,将主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了解外方是否是优质教育资源。此外,教育部还将通过外方在国外主流媒体排名榜上的排名、在SCI上发表的论文数、是否是国外主流大学“俱乐部”成员,以及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来了解有关情况。即使外方不是世界一流大学,只要其在某一学科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且为我国所急需,就可以在我国进行合作办学。另外,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也大有前途。
在回答本报记者提出的“如何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为我所需”时,章新胜说,随着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的扩大,我国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将会大量涌入,合作形式将更加丰富,关键是要引进真正的优质教育资源。
章新胜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还回答了中国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日报、香港文汇报、新华社瞭望周刊、北京晚报、科学时报等媒体记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