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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我所爱,爱我所择
2004年6月22日12:11    

  除了旧词新用之外,书面论证也有很大的学问。随着个案的累积,我渐渐发现无论是法官或律师,说话时都不喜欢以一般人自居,所以发语词很少会是“我……”怎样怎样,使用的语言也大半不是简单的直述句。他们希望自己的话,带有法律的权威,而不仅是个人意见的抒发。为了避免平民化,增加专家的说服力,放眼望去,尽是“何以”、“至此”等文诌诌的辞汇,以及委婉含蓄的长句子。

  以下是我们研读的第一件民事诉讼个案,上头写着:

  “根据答辩第二段所言,于原告书面文件之审议当中,发现足有1975元的债务无力支付,而被告之抗辩确认了上述审议中之违约债务,至此被告得偿还原告25元……”

  要搞懂这类天书,实在不容易,得花上好长好长的一段时间。上学之前,打死也不会相信,读几篇个案需要多久;现在却发现,即使开始的案例都不过两三页长,为了整理案情摘要、查询字典,也教人忙得一点喘息的机会都没有。无论清晨或夜晚,只要不是上课时间,就得苦读;即使周末,也不例外。

  尽管如此奋力,我还是没把握能跟得上进度。星期二晚上,是一大挑战;因为接下来的星期三、星期四,课都排得满满的。上午会遇到的吉格曼与马恩教授,早就把洋洋洒洒的指定作业贴在公布栏上;而契约法与刑法的功课,也只多不少。另外,法律技巧课的韩里,凑热闹地把一叠案例丢下,要我们在一周之内,交出8页的报告。这么多的功课,怎么做得完呢?此刻,安娜早已呼呼大睡;而我还苦哈哈地挑灯夜战,准备明天的侵权行为课。

  无论如何,这是我的选择,也是我的所爱。

  “学习爱上法律”是流传已久的一句戏言,讽刺性地描述法学院新鲜人所受的教育,语气显露出些许强迫的味道。或许与事实相去不远,但对于我而言,一切都是心甘情愿的。紧张、困惑、劳累、害怕,这种种感受,苦归苦,却也有一股说不上来的吸引力。来到法学院的一大希望,就是能借着法律知识的增长,对日常生活的琐碎事务有全新的观点;这个希望很快就得到满足。比如说,契约法的头两个案例“赫尔利对艾丁费尔德”、“波克基普吉公司”的案件,牵扯到的都是私人自由与公共义务之间的冲突。佩里尼要我们思索的问题是:对于像艾丁费尔德那样拒绝治疗某种病患的医生,社会是否有责任采取强迫手段?如果医生有治疗病患的公共义务,波克基普吉报社能否拒绝刊登波克基普吉收购公司的广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在哪里?社会到底能不能干预私人的商业行为?还是应该完全放任,让所有公民爱怎么做就怎么做?我并不是认为,这类关注比起其他问题(像人类何时登陆月球、怎样建造出更进步的内燃机,或是如何能够更有效地运送物资到奥马哈市等等)来得伟大;只是从很早以前开始,我就在想这些问题,而现在能有机会系统地深入探讨,自然感到兴奋。坐在课堂上听讲,与同侪好友讨论功课,再加上苦读个案与相关资料,我总觉得距离疑难杂症的解决愈来愈近。

  *** *** *** ***

  星期三,第一次上吉格曼与摩利斯的课。由于先前佩里尼的契约法拖得很晚才下课,等我们匆匆忙忙赶到“侵权行为”的教室时,吉格曼教授已经站在讲台等候了。个子小小的,身穿黑色西装,太阳穴旁长了许多明显的黑痣,头发留得很长,可以稍稍遮掩中间秃去的部分;放眼望去,有点像是年轻的史帝文森(Adlai Stevenson;译按:美国伊利诺州选出来的参议员)。

  根据小道消息,吉格曼十几年前曾在哈佛待过,后来转到英国某大学任教;虽然说已经回来美国执业好些年,言行举止仍然充满了英式风味。他的性格不是很主动,说话轻声细语,慢条斯理;除非偶尔要写黑板,否则都站在讲桌后头,一动也不动。

  吉格曼简短地介绍一下课程,但没有提及任何上课规则、教科书、指定功课等。含混的介绍中,只说明了这门课是法学概念与法律条文并重。接着,便抽点后排的一名同学讲解第一件案例。

  “侵权”本身就多少隐含了“过失”或“不法”的意味,为了减轻公民因他人过失而造成的伤害,法律提供了一些补偿的规定。因此,受害者(原告)可以提出法律诉讼,要求加害者(被告)负担金钱上的赔偿。我们研读的个案形形色色,包括船难、殴打、医疗过失、劣质商品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可能的加害行为;有些伤害古怪得很,完全超出想像的范围。看过这些案例之后,不免感叹父母的教训是对的,一切还是小心为妙。

  这门课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在理论上清楚定义出公民之间的基本义务。对于别人的权益,到底该如何小心维护才是?从第一件个案起,吉格曼就慎重提醒我们,定义问题是如何复杂难解。案例中,一名老妇的座椅被五岁男童拉开,因而摔在地面弄伤脊骨;老妇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案子的关键点,落在恶作剧的男童是否蓄意伤害老妇;而法官最后的裁决是肯定的。

  “‘蓄意伤害’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吉格曼对开讲案例的同学提出这样的疑问。“这跟恶意开车撞伤仇家的行为相同吗?”同学的回答是不同。

  “或许吧,”吉格曼继续追问:“但是到底有什么不同?法庭裁决的根据在哪里?怎样的心理状态,足够让男童被判定是蓄意的暴行?如果他还不能明辨是非,我们怎能加以责难?他难道真存有伤害别人的心吗?难道不是仅仅无意的过失吗?”

  吉格曼质疑的态度温和谨慎,不会给人强烈的压迫感;但是最后,种种问题仍然不得解答。其实不仅是第一天,接下来好几堂课,一连串的问题都无法取得确切的答案。什么叫做“过失”?怎样的行为会判定是“过失伤害”?怎样的伤害可以寻求合理的补偿?为什么在某种情况之下,你开车撞伤路人,不用负担半毛钱的责任;然而,仅仅因为卖一个烤面包机给别人,发生意外,就得赔偿所有的损失?

  一团迷雾时时笼罩在课堂上空。好不容易一个疑难似乎解决了,吉格曼马上丢下另外一个。他常常想像一些假设性的状况来考问同学;而那些假想情境大多稀奇古怪,徒增我们的疑惑。如果一名侏儒挥拳攻击拳王阿里,算不算非法伤害?如果厂商拒绝花20万元建造水坝,来防止可能造成的10万元财物损失,算不算一种过失?

  当疑惑累积到最高点时,班上往往一片寂静,此刻就是吉格曼跳到另一个主题的时候。他从来不给我们答案,其实连小小的暗示都没有。穿着黑色西装站在讲台上,不管我们懂不懂,一股脑地拼命丢下问题;除了问题,还是问题。随着困惑的增加,同学对老师的不满也与日俱增。没有人能了解,吉格曼的用意到底在哪里。难道是我们太笨了吗?还是问题太愚蠢了?我们究竟该从这门课学到些什么?一堂接着一堂,深深困扰我们的不确定感丝毫没有改变,难道吉格曼是有意来折磨同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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