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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纷纷一只死鸭子
2004年6月22日11:59    

9月22日(星期三)

  马恩与吉格曼教授的教学,原本就很糟糕了,如今还每下愈况。

  一直到上周,我还能勉强忍受马恩的课,并对课程进展保持相当的期盼。然而,今天却赫然发现,原来我对刑法课的兴趣,其实来自一些马恩根本不想多谈的主题。

  现在他依旧在教室前头走来走去,自言自语。零散的评论,根本搞不清楚他在说些什么;即使偶尔听懂了,也对他保守拘泥的思维方式不以为然。有时,你会发现马恩的想法其实博大精深,只是他总喜欢像社会学家一样,把各种问题分门别类,套到既定的范畴来分析。这几天我们一直在讨论丧失正常智能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因为吸毒、酗酒、精神耗弱,或未成年而犯下罪行,刑法上该如何惩治?马恩的答案是:一定要经过法定的公听程序才能裁决。话是不错,不过如果明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假精神罪犯呢?我们该如何在信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有效地防范他们呢?这类问题,马恩总避而不谈。或许以后会讨论吧,但为什么不是现在呢?此刻正是做深入哲学探讨的好时机呀。

  至于吉格曼教授,就更不用提了。我跟其他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学一样,完全不知所云。迷惑之余,对他只有气愤与怨怼。今天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该上的课突然取消,到了教室才获通知。消息传来,班上欢声雷动。

  上周的课,是个最糟的例子。我们连什么是“意图”(intent) 都还搞不清楚,就要讨论什么是“故意的侵权行为”(intentional torts)。探讨的个案是关于伤害的问题;案例本身其实非常简单,却给吉格曼弄得一团迷雾。一个人用枪抵住“受害者”的背后;枪并没有发射,“受害者”也不知道自己有生命危险。法庭判决不构成伤害罪,因为并没有人受伤。大家都觉得判决是有道理的。可是,吉格曼接着却丢下一连串莫名其妙的问题。要是受害者是面对持枪者呢?要是枪已经上膛了呢?或是没有上膛呢?要是真枪没有发射,但是却用事先录好的爆裂声来吓唬受害者呢?要是持枪者对天空发射呢?要是手枪意外走火呢?要是持枪者有意开枪呢?

  没人真的尝试去思考这些问题,只有一脸疑惑与不满。这回,吉格曼倒是有所反应。

  第二天早晨进教室时,发现黑板上写着几个大字:“蓄意伤人:有意图地进行攻击或造成可预知伤害的行为。”面对同学,吉格曼忍住内心的不悦,笑着说:“我把定义写在黑板上,是因为感受到教室的紧张气氛。但是你们要知道,这个定义根本没说清楚太多东西。”

  不管定义的实用性如何,每个同学都还是小心翼翼地把它抄在笔记上。就算吉格曼的这个举动真让同学比较安心,其实也持续不了多久。

  “现在,让我们再来动动脑,回到昨天的讨论。”他说:“如果持枪者有意吓唬受害者,把枪对空发射,结果刚好飞来一只鸭子,不幸中弹,落下来打到受害者,这样算不算构成伤害呢?动动脑吧。”

  接下来连续好几天,我们都在讨论那只死鸭子。

  当然,老师还是没有给我们答案!又是个无解的“难题”!

  但是奇也怪哉,居然还有人欣赏吉格曼的作风。星期五时,遇到海克尔,一个先前去英国剑桥念哲学的家伙,就对吉格曼赞不绝口。

  不过那毕竟是少数。许多人已经开始放弃案例,决定自个儿找教科书来读。最受欢迎的入门书,是蒲罗塞教授着的《侵权法大全》,新生几乎人手一册。我也有一本,只是到现在还没考虑去读它,或许再过一周,想法就会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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