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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律举起白旗
2004年6月22日11:00    

9月3日(近午夜)

  晚上拿起个案来读,蓦然发现没有想像中容易。

  刚开始时,还想着既然法律技巧是门非正式的课,应该不至于太困难吧。“老板”发下来的公文上面写着:“事务所”的“客户”卡兹,在一家生产雨衣的公司当主计员好几年了;几个月前,遭刚继任父亲职位的公司总裁葛鲁门解雇。原因起自于葛鲁门与卡兹对公司扩建计划有不同意见;当卡兹在董事会上传达反对声音之后,葛鲁门便下令要卡兹走路。

  从公文上看来,卡兹似乎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当初他并没有与公司签下任何保障的契约,葛鲁门自然有权叫他滚蛋。可是,“老板”还是要我们这些“属下”,好好研读发生在新罕布什尔州“孟菊对比吉橡胶公司”的案件。案例中,指出一些关于雇主开除员工的限制。

  从9点钟开始,仅仅四页长的案例,一直到10点35分才看过一遍。眼睛都快脱窗了,还搞不清楚一些字的意思。前前后后,把《布莱克法律辞典》翻了至少25次,对许多专有名词仍旧一团模糊,整个案例像是天书一样,到最后连结果是什么都没有把握。

  更糟的是,韩里还要求我们做案情摘要——把相关的事实、议题,以及法庭斟酌的推理过程与结果,做个简短的报告。早已听说过案情摘要的重要;所有法学院新鲜人都要借此过程,熟悉各个案例,只是学生手册上把这玩意儿讲得太简单了。我根本搞不清楚怎样的报告才是好的案情摘要,甚至连怎么起头都不会。举例来说,到底什么叫做“事实”?案例中,花了整页的篇幅,巨细靡遗,叙述一名名叫孟菊的女员工,因为不跟领班出去约会而遭解雇。当然,我不可能再从头到尾把故事重述一遍,但是该怎么取舍呢?要精简到什么程度?比如说,要不要提及她的工资多少?还有,摘要的格式有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不该留意撰写的语气?法官不采纳的部分,是不是就不用管?或许,这就是许多学生对“个案教学法”恨之入骨的原因吧?

  受不了啦!20分钟前,我终于举白旗投降了。

  整个人头昏脑涨,心头又紧张又沮丧。要不是想到今后每天都得受这种折磨,我是不会如此气急败坏的。案例与法律,根本是分不开的。这点是先前暑假时,大卫苦口婆心让我茅塞顿开的。我原本以为立法院把一切法则制定好,法官只不过是根据法则加以诠释罢了。这种幼稚的想法,也不知是从高中时代种下的毒,还是从电视节目中胡乱学来的。

  无论如何,事情没想像中单纯。没错,如果立法院已经把法则订下来,法官当然要遵守;但是,大部分的情形,都是法官走在立法院之前,自己决定法律。先前的判例是很重要的。法官要斟酌案情,看看是否从前已经有过类似的案子,然后根据前例,做出最后的裁决。在法庭上,双方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试图说服法官,此刻的案情与某个对自己有利的判例最接近。

  借由判例累积形成法律的系统,称为“习惯法”或“普通法”。让我感到难为情的是,当初在申请学校时,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难怪HLS在学校简介第一页中,就开宗明义点出:法学院的训练,是培育“普通法系统”中的律师。

  今晚,我彻底被普通法打败了。这绝对不会是仅有的一次;只是,此刻的我,心乱如麻,又焦虑又气馁。不管它了,先去睡觉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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