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甘法”出台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年仅7岁的小女孩儿梅甘·坎卡突然失踪。几天后,她的尸体被发现,她被强奸后杀死。1997年,该案破获,凶手是与梅甘家住在同一条街上的杰西·蒂门德恰斯。他看起来态度温和,彬彬有礼,不像是个坏人。可他的邻居们哪里知道,他有过两次强奸少女的前科!震惊之余,人们愤怒异常:原来身边就住着一条色狼,而他们却对此毫不知情,如果他们知道有这么个人住在身边,一定会多加小心,绝不会放心地让小女孩儿们出去玩耍,梅甘也不会遭到袭击。
梅甘案破获后,新泽西州的律师们发起了一项“知情权”运动,强烈要求有关方面对那些曾犯过强奸罪的人进行登记,并公布这些人的住址。这项运动最终促使了一项法案的通过,这就是“梅甘法”。根据该法律,曾被定罪的性侵犯者必须在警察局注册,并如实填写他们的姓名、住址和电话,而司法和检察机构则有权将这些信息告知性侵犯者居住地附近的公众。后来,其它50个州也出台了相似的法律,当然并不都叫“梅甘法”,有的叫“性侵犯者注册法”,但内容都大致相同。
最高法院审查“梅甘法”
“梅甘法”的目的是帮助人们保护好自己。可是反对者却指出,这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赋予性犯罪者的权利。2002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开始认真审查阿拉斯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梅甘法”,以判定该项法律是否打破了公共安全和性犯罪者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之所以审查这两个州的“梅甘法”,是因为这两个州近期都发生过类似梅甘案的案件。
女法官谢莉·萨丁在质询康涅狄格州的该项法律时说:“这一法律意味着给每个登记者贴上了一个公共标签,向人们宣布:这个人是‘注册过的性罪犯’,他还会继续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这种做法剥夺了性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机会,显然侵犯了性犯罪者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并不是每个犯过罪的人都会继续犯罪,继续对公众造成威胁。”
在审查“梅甘法”的听证会上,康涅狄格州首席检察官理查德·布鲁门萨尔表示,性罪犯名单是对法庭记录的准确反映,将该名单向公众通报也仅仅是在传达事实,并没有向公众预测这些登记者还会犯罪。至于公众怎么对待这些以前的性犯罪者,全看他们自己的表现。布鲁门萨尔承认,对有性犯罪前科的人进行登记会对他们在社区里的名声有负面影响,但那不是州政府的过错。“这个污名是他们自己造成的,因为他们确实犯过性侵犯罪。”
保护个人隐私还是维护公共安全
反对者们认为,“梅甘法”是不公平的,会让公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心理,即使一个有前科的人能够改好,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另一方面,人们的注意力会集中到有前科的人身上,而因此忽视了潜在的犯罪者。
华盛顿上诉法庭律师法姆说:“犯过罪的人可能会重犯,但那些从来没有犯过罪的人也有可能犯罪。从理论上讲,犯过罪的人和从来没犯过罪的人犯罪的概率是一样的。”
对此,美国“性犯罪者处置协会”委员吉尔·列文森持不同观点,她赞成“梅甘法”,但她同时强调,如果把那些最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单列出来,这一法律会更有效。如果对所有性犯罪者一视同仁,就会削弱公众预防最危险分子的意识。根据她的调查研究,不同的性犯罪者的重犯率是不一样的,乱伦者的重犯率是6%—10%,强奸犯的重犯率是39%,而恋童癖者的重犯率可高达52%。所以,公众预防的重点应是那些恋童癖者。
尽管如此,一些官员还是认为,应该把实情告知公众,并尽量向他们提出更多的警告。因为谁也无法准确地判定哪个人可能重犯,哪个人会彻底改好。布鲁门萨尔说:“世界上所有的专家都不能准确地把好人坏人完全区分开来,谁也不知道一个人将来会干出什么事。”
参加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审查听证会的华盛顿律师约翰·罗伯特提醒人们,别把重点搞偏了。他说:“‘梅甘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免受未来的侵害,而不是有意要惩罚那些刑满释放的性犯罪者。性犯罪者的隐私不应该比公众安全更重要。从这一点来说,‘性犯罪者登记法’一点也不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