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内地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申请证”,民航、铁路系统的在职人员及家属在本系统的公安处、局领取“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内填写申请人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3、贴上符合出国(境)证件照片,要求是申请人近期照片; 4、表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表中有“/”符号处需填表人做出选择,请划去不适用的项目; 5、本人简历从上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6、境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的地址; 7、“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栏”由最终审核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递交申请 1、向领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安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符合要求的2寸(48mm×33mm)照片2张;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探亲 被探望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旅游 参加港澳旅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金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 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4)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或者其他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所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就学 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其它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5、回答有关询问; 6、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用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无,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领取证件 1、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持回执单位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室领取;再次申请签注的可在所属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科凭回执单领取。 2、领取证件时须当场核对证件资料页、签注及印鉴。 3、持照人必须在证件上签名。 4、在领取证照登记册上登记。
来源:[高新人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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