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63A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得到州/地方政府的担保;
申请人在澳持有如下签证:
企业主准移民签证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主准移民签证
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
州/地方政府担保的高级管理人士准移民签证
投资者准移民签证
州/地方政府担保得到投资者准移民签证,或者,
独立高级管理人士商业临时居民签证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应在最近至少2年中在澳大利亚持续拥有1个或者多个积极运行的主要生意的商业利益;并且,
每1个生意均有澳大利亚生意号码,而且上述期间的‘生意活动陈述’已按照要求递交给了澳大利亚税务局,同时也附加在申请表中;
除非有关的地方政府确定的特殊情况,申请人必须满足如下3个要求中的2个:
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拥有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中共雇佣不少于相当于,除申请人的亲属外,1个澳大利亚公民、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者新西兰公民;
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澳大利亚拥有的个人和生意净资产不少于25万澳元;
—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和其配偶共同)在澳大利亚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中拥有的净资产不少于7.5万澳元;
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中,申请人的主要生意或者几个主要生意的总生意额不少于20万澳元;
申请人和其配偶从未从事过澳大利亚不能接受的生意活动;
递交申请前的2年中,申请人应持上述有效签证在澳大利亚累计居住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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